標題 有關本縣101學年度國中教師介聘積分審查注意事項如說明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2-05-01 00:00~2012-05-15 00:00 更新時間: 2012-05-01 12:30:00
訊息內容 說明
一、申請介聘基本資格: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二、介聘積分採計基本原則:
(一)縣外介聘積分採計以本縣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
(二)縣內介聘積分採計以本校為限,特殊情況:
1、超額教師得採計前一服務學校積分,如經自願調校成功則不再保留原服務學校積分)。(彰化縣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
2、本縣100學年度(含)前以主任介聘他校者,如欲再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時,可採計其原服務學校近5年積分,惟若有以公開介聘分發方式介聘他校者,則不可再溯計其原服務學校積分。(彰化縣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項規定,新增)
(三)年資積分(列於101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補充說明,縣內介聘比照):
1、各階段別不可以合併採計。
2、兵役為義務役可以採計,不含志願役。
3、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
4、私立學校(幼稚園)服務年資符合行政院服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准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