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本縣縣立中小學指派教師參加活動給假原則,如說明。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2-04-25 00:00~2013-04-25 00:00 更新時間: 2012-04-25 15:17:52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101088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縣立中小學指派教師參加活動給假原則,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開源節流專案小組100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指派人員參加必要性之任務或各類活
動(給假期間由學校負擔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除依「
教師請假規則」、「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
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校派遣參加各項研習或執行公務。
(二)學校指派參加各種會議。
(三)學校指派教師參加各類活動,應以教師不需安排代課者
為優先指派對象。
(四)教師自行組隊參加競賽或集訓等活動,應利用課餘時間
或以課務自理(自行調補課或負擔代理薪給/代課鐘點費
)方式辦理。
(五)教師指導學生參賽前之集訓活動,如非本府指派集訓時
間,則應利用教師課餘時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