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本縣縣立中小學指派教師參加活動給假原則,如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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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2-04-25 00:00~2013-04-25 00:00 更新時間: 2012-04-25 15:17:52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101088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縣立中小學指派教師參加活動給假原則,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開源節流專案小組100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或學校指派人員參加必要性之任務或各類活 動(給假期間由學校負擔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除依「 教師請假規則」、「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 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校派遣參加各項研習或執行公務。 (二)學校指派參加各種會議。 (三)學校指派教師參加各類活動,應以教師不需安排代課者 為優先指派對象。 (四)教師自行組隊參加競賽或集訓等活動,應利用課餘時間 或以課務自理(自行調補課或負擔代理薪給/代課鐘點費 )方式辦理。 (五)教師指導學生參賽前之集訓活動,如非本府指派集訓時 間,則應利用教師課餘時間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