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同仁誤犯規定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2-04-12 00:00~2013-04-12 00:00 更新時間: 2012-04-12 14:22:09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100929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共2個電子檔)(0092975A00_ATTCH1.doc、0092975A00_AT
TCH2.pdf)
主旨:重申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
屬同仁誤犯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4月5日總處培字第1010031
262號函案陳行政院101年3月2日院臺綜字第1010011578號
函轉監察院同年2月24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於87年8月24日以局考字第020
547號、98年7月17日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通函行政院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暨相關規定在案。檢附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7月17日
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函影本1份。
三、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審核意見,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
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
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