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同仁誤犯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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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2-04-12 00:00~2013-04-12 00:00 更新時間: 2012-04-12 14:22:09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100929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共2個電子檔)(0092975A00_ATTCH1.doc、0092975A00_AT TCH2.pdf) 主旨:重申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 屬同仁誤犯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4月5日總處培字第1010031 262號函案陳行政院101年3月2日院臺綜字第1010011578號 函轉監察院同年2月24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辦理 。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於87年8月24日以局考字第020 547號、98年7月17日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通函行政院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暨相關規定在案。檢附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7月17日 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函影本1份。 三、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審核意見,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 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 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