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101年3月人事服務簡訊,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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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2-03-19 00:00~2013-03-19 00:00 更新時間: 2012-03-19 13:54:02 |
| 訊息內容 |
本月份人事服務簡訊「子女教育補助費」主題Q&A第七點及第八點部分請領規定誤引97年6月前修正前規定,業經參考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補充說明如下,造成不便,尚祈見諒。 七、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3 名),經校方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給予補助? A: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故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3 名),經校方減免學雜費者,仍可按原補助標準請領補助。 八、許員之子就讀私立大學領有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其子女教育補助如何申請? A:依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第五點規定略以,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所以許員之子就讀私立大學領有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不可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故若符合2種以上補助之請領資格者,應擇一申請,不可重複請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