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核給休假之計算方式及其補助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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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2-03-13 00:00~2013-03-13 00:00 更新時間: 2012-03-13 15:53:53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100530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核給休假之計算方式及其補 助基準,請確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3日臺人(二)字第1010028644A號 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 7日;服務滿3學年者,自第4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14 日;滿6學年者,自第7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1日;滿9 學年者,自第10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8日;滿14學年 者,自第15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30日。……(第3項 )…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 數依第1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及 第11條規定:「(第1項)教師符合第8條休假規定者,每 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 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第2項)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 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 予保留。(第3項)前2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 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 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三、復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點規 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前項14日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 機關酌予獎勵。」 四、再查教育部98年6月10日台人(二)字第0980097527號函略 以,有關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初任教師除外), 因其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當年之休假日數即按實際兼 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故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任期未 滿1學年,仍應以其具有之休假日數依規定核予休假補助 。 五、綜上,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日數之計算方式及補助 基準,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