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核給休假之計算方式及其補助基準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2-03-13 00:00~2013-03-13 00:00 更新時間: 2012-03-13 15:53:53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100530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核給休假之計算方式及其補
助基準,請確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3日臺人(二)字第1010028644A號
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
7日;服務滿3學年者,自第4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14
日;滿6學年者,自第7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1日;滿9
學年者,自第10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28日;滿14學年
者,自第15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30日。……(第3項
)…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
數依第1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及
第11條規定:「(第1項)教師符合第8條休假規定者,每
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
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第2項)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
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
予保留。(第3項)前2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
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
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三、復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點規
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前項14日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
機關酌予獎勵。」
四、再查教育部98年6月10日台人(二)字第0980097527號函略
以,有關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初任教師除外),
因其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當年之休假日數即按實際兼
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故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任期未
滿1學年,仍應以其具有之休假日數依規定核予休假補助

五、綜上,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日數之計算方式及補助
基準,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