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師罹患水痘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者,允宜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5款規定,核給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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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2-02-13 00:00~2013-02-12 00:00 更新時間: 2012-02-13 13:42:16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100297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函(1個電子檔)(0029775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罹患水痘如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得否核給公假 ,又若核給公假其課務應如何處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3日臺人(二)字第1010007884號函辦 理。 二、查銓敘部94年7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42522077號書函以: 「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5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454號函略 以,由於水痘是人與人之間,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經飛沫 而傳染,是最具傳染性的疾病之一;水痘的可傳染期為出 紅疹前5天起(一般為出疹前1-2天)到第1批水痘出現後5 天之間。若機關內有同仁感染水痘,為避免傳染其他同仁 或單位內之懷孕婦女,在上述可傳染期間內,機關應勸導 個案居家療養。是以,公務人員既經服務機關勸導居家隔 離者,允宜依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核給公假。」。 復查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5日函釋意旨,係考量水痘可經 由皮膚直接接觸或經飛沫而傳染,為最具傳染性疾病之一 ,爰機關內如有同仁感染水痘,機關應勸導居家隔離,以 顧及其他同仁及懷孕婦女之健康,此與水痘究屬第三類或 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應無涉。 三、參酌銓敘部上開函釋意旨,有關教師罹患水痘經學校勸導 居家隔離者,允宜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5款規定,核 給公假。至給假期間課務部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 第2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