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罹患水痘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者,允宜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5款規定,核給公假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2-02-13 00:00~2013-02-12 00:00 更新時間: 2012-02-13 13:42:16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100297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函(1個電子檔)(0029775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罹患水痘如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得否核給公假
,又若核給公假其課務應如何處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3日臺人(二)字第1010007884號函辦
理。
二、查銓敘部94年7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42522077號書函以:
「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5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454號函略
以,由於水痘是人與人之間,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經飛沫
而傳染,是最具傳染性的疾病之一;水痘的可傳染期為出
紅疹前5天起(一般為出疹前1-2天)到第1批水痘出現後5
天之間。若機關內有同仁感染水痘,為避免傳染其他同仁
或單位內之懷孕婦女,在上述可傳染期間內,機關應勸導
個案居家療養。是以,公務人員既經服務機關勸導居家隔
離者,允宜依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核給公假。」。
復查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5日函釋意旨,係考量水痘可經
由皮膚直接接觸或經飛沫而傳染,為最具傳染性疾病之一
,爰機關內如有同仁感染水痘,機關應勸導居家隔離,以
顧及其他同仁及懷孕婦女之健康,此與水痘究屬第三類或
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應無涉。
三、參酌銓敘部上開函釋意旨,有關教師罹患水痘經學校勸導
居家隔離者,允宜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5款規定,核
給公假。至給假期間課務部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
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