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加強維護選舉期間校園學習環境安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10-17 00:00~2012-04-17 00:00 更新時間: 2011-10-17 10:50:38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003282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
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加強維護選舉期間校園學習環境
安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6日臺人(二)字第1000179520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
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三、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另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
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
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
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
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
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四、前項所稱「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