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加強維護選舉期間校園學習環境安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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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10-17 00:00~2012-04-17 00:00 更新時間: 2011-10-17 10:50:38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003282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 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加強維護選舉期間校園學習環境 安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6日臺人(二)字第1000179520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 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三、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 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另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 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 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 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 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 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 四、前項所稱「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