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大城國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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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生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11-09-06 00:00~2012-09-05 00:00 更新時間: 2011-09-06 12:43:19 |
| 訊息內容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大城國中(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及教育部94年9月 6 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本辦法。 為輔導與管教學生, 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大城國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 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 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 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 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 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其他資訊請自行下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