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利與民眾溝通順暢,各機關回復民眾之公文,請落實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規定,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公文製作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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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總務處 |
| 公告單位 | 總務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5-30 00:00~2011-06-06 00:00 更新時間: 2011-05-30 09:27:07 |
| 訊息內容 |
主旨:為利與民眾溝通順暢,各機關回復民眾之公文,請落實公 文程式條例第8條規定,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公文製作 並應符合文書處理手冊第16點(一)1至7所定正確、清晰、 簡明、迅速、整潔、一致及完整之作業要求,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0年5月16日院臺秘字第1000097218號函辦理 。 二、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對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針對近來多有民眾反映,各級行政機關回復民眾的公文 ,行文八股,難以理解,有違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公 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之規定,建請行政院督促各級行政機 關,落實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以達政府便民之目標」。 三、請各單位督促所屬注重公文品質,製作公文書確實做到正 確無誤、簡單明瞭、淺顯易懂、迅速確實等四項標準,以 提升公文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