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5-11 00:00~2011-11-10 00:00 更新時間: 2011-05-11 14:06:33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1149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1000114967-1.TIF)
主旨::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
,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
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上開所稱職務,
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以
全職工作為認定要件之ㄧ乙案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
0712號令辦理。
二、檢附前開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