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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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5-11 00:00~2011-11-10 00:00 更新時間: 2011-05-11 14:06:33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1149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1000114967-1.TIF) 主旨::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 ,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 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上開所稱職務, 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以 全職工作為認定要件之ㄧ乙案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 0712號令辦理。 二、檢附前開令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