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育部98年7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80114427號函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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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5-09 00:00~2012-05-08 00:00 更新時間: 2011-05-09 10:17:13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1138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函影本一份(1個電子檔)(1000113812-1.TIF) 主旨:有關教育部98年7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80114427號函 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修活動一案,請依 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6491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 、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 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 動。」,是以,教師進修種類包含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 、學位及研習等,爰該部旨揭函釋說明二(一)所敘「原 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 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之後段「准予進修至 結業為止」,修正為「進修學位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 及「進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准予進修至課程結束 為止」。 三、檢附上開函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