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於99學年度間因安胎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5-04 00:00~2012-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1-05-04 08:37:32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110424號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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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
(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
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
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
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