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師於99學年度間因安胎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5-04 00:00~2012-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1-05-04 08:37:32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11042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 (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 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 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 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