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目及第3項第5款事、病假日數,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日數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5-04 00:00~2012-05-03 00:00 更新時間: 2011-05-04 08:33:49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109037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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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
第6目及第3項第5款之事、病假日數,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
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且不得以安胎事由所
請之假作為評定考績等次之參考因素,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4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03
341545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