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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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4-25 00:00~2011-10-25 00:00 更新時間: 2011-04-25 11:28:58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計研字第10001006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及部分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共4個電子檔)(1000100613-1.DOC、1000100613-2.DOC、1000100613-3.DOC 、1000100613-4.DOC) 主旨: 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五點及新增第十四點規定,並自即 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一 點規定,旨揭注意事項適用對象增加「公營事業」,以達 明確,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增加公營事業主管單位權 責。 二、配合「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 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旨揭注意事項新增第十四點非營業 特種基金出國報告適用本注意事項規定。 三、檢送修正後「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處理注意 事項」及部分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