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教人員不合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而保留公保年資者如依勞工相關社會保險法規規定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4-14 00:00~2011-10-14 00:00 更新時間: 2011-04-14 10:43:57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0931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1000093178-1.TIF)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不合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而保留公保年資者,
如依勞工相關社會保險法規規定,僅得改投就業保險,於
加保期間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退職時
,應檢附權責機關出具證明文件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規定一
案,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3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0334
5026號令辦理。
二、檢附前開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