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貫徹各機關學校員工嚴守行政中立,重申應遵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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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4-14 00:00~2012-04-13 00:00 更新時間: 2011-04-14 10:28:10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000900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貫徹各機關學校員工嚴守行政中立,重申應遵循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保持政治中立 ,請 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該法)業於98年6月10日 公布施行,為貫徹該法之規定,請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並 轉陳機關首長及轉知適用及準用該法之各級同仁: (一)應嚴守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 ,服務人民。 (二)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 別待遇。 (三)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四)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參加 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五)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 2 00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此限。 (六)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 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七)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 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九)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 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依前項規定請假時 ,長官不得拒絕。 (十)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 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十一)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 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 2 00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 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二、檢送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1份,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 法令規章/企劃科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