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4-01 00:00~2012-03-31 00:00 更新時間: 2011-04-01 14:20:41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0816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1個電子檔)(1000081640-1.TIF)
主旨:銓敘部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考試院
於99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
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
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該部
85年10月1日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自
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3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00037159號書函
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9年7月30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俟立法院審議結果
而定。
三、檢送前開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