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4-01 00:00~2012-03-31 00:00 更新時間: 2011-04-01 14:20:41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0816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1個電子檔)(1000081640-1.TIF) 主旨:銓敘部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考試院 於99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 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 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該部 85年10月1日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自 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3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00037159號書函 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9年7月30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俟立法院審議結果 而定。 三、檢送前開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