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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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3-31 00:00~2012-03-30 00:00 更新時間: 2011-03-31 11:46:16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0763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函影本一份(1個電子檔)(1000076360-1.TIF) 主旨:有關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 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 事進修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3月24日臺人(二)字第1000033592B號 函辦理,本府100年1月28日府人考字第1000025659號函諒 達。 二、旨揭函釋係該部基於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負有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及輔導或管教學生等義務之精神 ,並考量民眾及學生家長觀感,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條第2項有關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之教師所作通案原則規定,惟如屬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者 ,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因教學或 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 修、研究,每週在8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 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8小時之限制。」辦理 。 三、檢附上開函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