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一案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3-16 00:00~2012-03-15 00:00 更新時間: 2011-03-16 13:55:39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0605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1紙(1個電子檔)(1000060558-1.TIF) 主旨:函轉銓敘部令釋有關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 470號令辦理。 二、考試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 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 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 理撫卹。銓敘部85年10月1日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 定「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年1月1 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