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3-09 00:00~2012-03-08 00:00 更新時間: 2011-03-09 10:20:58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0545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
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
病假(延長病假)登記,渠等課(職)務應依教師請假規
則第14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3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3620號函
辦理。
二、依總統100年1月5日公布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
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
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復參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
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併入
住院傷病假計算(亦即「病假」),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
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現行教師如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依教
師請假規則規定,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及病假(
延長病假)。至成績考核部分,教育部將配合性別工作平
等法規定,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將現行因安胎需要所請之假,排除納入成績考核中有關
假別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