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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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3-09 00:00~2012-03-08 00:00 更新時間: 2011-03-09 10:20:58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0545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 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 病假(延長病假)登記,渠等課(職)務應依教師請假規 則第14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3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3620號函 辦理。 二、依總統100年1月5日公布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 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 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復參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 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併入 住院傷病假計算(亦即「病假」),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 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現行教師如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依教 師請假規則規定,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及病假( 延長病假)。至成績考核部分,教育部將配合性別工作平 等法規定,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將現行因安胎需要所請之假,排除納入成績考核中有關 假別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