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修訂「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自本(100)年2月18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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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2-21 00:00~2012-02-21 00:00 更新時間: 2011-02-21 15:17:23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傳 真:(04)7229145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04288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表揚要點(請至本府人事處公告欄下載) 主旨:檢送修訂「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一份,並 自本(100)年2月18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100年2月10日簽辦理。 二、為提高榮獲本縣模範公務人員殊榮之表現優異同仁實質激 勵效果,並配合本府激勵團隊創新精進方案之執行,爰修 訂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將條文中「獲選之 模範公務人員,由縣長頒給證書(或獎牌)及新臺幣o萬 元,另給公假三日……」,修正為「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 ,由縣長頒給證書(或獎牌)及新臺幣伍萬元,另給公假 三日……」。 三、檢送旨揭表揚要點1份(請至本府人事處公告欄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