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訂「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自本(100)年2月18日起實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2-21 00:00~2012-02-21 00:00 更新時間: 2011-02-21 15:17:23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傳  真:(04)7229145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04288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表揚要點(請至本府人事處公告欄下載)
主旨:檢送修訂「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一份,並
自本(100)年2月18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100年2月10日簽辦理。
二、為提高榮獲本縣模範公務人員殊榮之表現優異同仁實質激
勵效果,並配合本府激勵團隊創新精進方案之執行,爰修
訂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將條文中「獲選之
模範公務人員,由縣長頒給證書(或獎牌)及新臺幣o萬
元,另給公假三日……」,修正為「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
,由縣長頒給證書(或獎牌)及新臺幣伍萬元,另給公假
三日……」。
三、檢送旨揭表揚要點1份(請至本府人事處公告欄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