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校內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資專業資格者參與校內外調查工作,於不影響公務時,應予鼓勵支持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2-16 00:00~2012-02-16 00:00 更新時間: 2011-02-16 15:54:48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000340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各校對於校內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資
格者參與校內外調查工作,於不影響公務時,應予鼓勵支
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2月8日臺訓(三)字第1000902022號書
函辦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6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調查小組成員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於學
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另依據準則同條文規定,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
主管機關為延聘之參考。爰教育部或地方政府應鼓勵符合
法定調查專業人員資格者參與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之調查工作,合先敘明。
三、復依據準則第15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
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
費或相關費用。教育部亦於大專校院 -及直轄市、縣市推
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檢核表—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或性騷
擾防治與處理面向,列入「學校是否獎勵參與性別相關事
件調查處置有功之學校成員?」之檢核指標,爰學校除於
公務時間,於不影響公務前提下,本於權責核予符合調查
專業資格人員參與調查工作之公差外,並得將積極參與及
協助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列為有功獎勵之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