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每週公假時數8小時外,得否經辦妥請假手續後以事、補、休假等辦理進修疑義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2-08 00:00~2012-02-08 00:00 更新時間: 2011-02-08 10:22:15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0256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函影本一份(1個電子檔)(1000025659-1.TIF)
主旨:有關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每週公假時數8小時
外,得否經辦妥請假手續後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疑義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
辦理。
二、查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
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
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據此,教師
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
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復鑒於近來
迭獲民眾陳情教師利用辦公時間進修,影響學生受教權。
為避免民眾及學生家長產生質疑,並符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關「經辦妥請假手續」一詞,僅
限於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
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
事進修活動。
三、檢附上開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