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員不得擔任民間機構選認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員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1-20 00:00~2011-02-19 00:00 更新時間: 2011-01-20 14:19:52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0132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1個電子檔)(13223-1.TIF)
主旨:公務員不得擔任民間機構選認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
員,以及得接受政府機關聘請,兼任政府機關選任或政府
機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舉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員,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月12日局考字第0990071893
號書函辦理,本府99年11月24日府人二字第0990298274號
函轉知,諒達。
二、爾後有關公務員得否擔任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員,請
依銓敘部99年6月11日部法一字第0993211956號書函及99
年8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93238213號書函函釋辦理。
三、檢附前開銓敘部書函影印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