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員不得擔任民間機構選認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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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1-20 00:00~2011-02-19 00:00 更新時間: 2011-01-20 14:19:52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000132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1個電子檔)(13223-1.TIF) 主旨:公務員不得擔任民間機構選認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 員,以及得接受政府機關聘請,兼任政府機關選任或政府 機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舉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員,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月12日局考字第0990071893 號書函辦理,本府99年11月24日府人二字第0990298274號 函轉知,諒達。 二、爾後有關公務員得否擔任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員,請 依銓敘部99年6月11日部法一字第0993211956號書函及99 年8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93238213號書函函釋辦理。 三、檢附前開銓敘部書函影印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