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員100年1月1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23條第1項第2或第3款職務,應停領月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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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1-01-14 00:00~2012-01-14 00:00 更新時間: 2011-01-14 11:14:20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0136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1紙(1個電子檔)(1000013607-1.TIF) 主旨: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 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 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1月7日部退三字第1003301 226號令辦理。 二、旨揭條文所稱職務,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 項第5款規定,係以支領報酬為認定要件之ㄧ。準此,退 休公務人員再任上開職務而未支領報酬者,毋須停止領受 月退休金;但所稱「未支領報酬」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明定該項職務為無給職者,均屬 之。 (二)退休人員自願選擇不支領俸給(報酬)或受僱用雙方 協定不支領工作報酬者,應出具切結書或協定之證明 文件,且不得以其他各項名目(例如出席費、生活津 貼等)支領費用,變相獲取報酬。但因職務所需且依 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 三、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