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員100年1月1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23條第1項第2或第3款職務,應停領月退休金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1-01-14 00:00~2012-01-14 00:00 更新時間: 2011-01-14 11:14:20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000136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1紙(1個電子檔)(1000013607-1.TIF)
主旨: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
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
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1月7日部退三字第1003301
226號令辦理。
二、旨揭條文所稱職務,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
項第5款規定,係以支領報酬為認定要件之ㄧ。準此,退
休公務人員再任上開職務而未支領報酬者,毋須停止領受
月退休金;但所稱「未支領報酬」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明定該項職務為無給職者,均屬
之。
(二)退休人員自願選擇不支領俸給(報酬)或受僱用雙方
協定不支領工作報酬者,應出具切結書或協定之證明
文件,且不得以其他各項名目(例如出席費、生活津
貼等)支領費用,變相獲取報酬。但因職務所需且依
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
三、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