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銓敘部令釋公務人員曾任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之退休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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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12-27 00:00~2011-12-27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27 13:57:59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903263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1份(電子檔1個)(0990326381-1.TIF) 主旨: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 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 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 或轉任公務人員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法 第17條第2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上限之限制。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13日部退三字第09932774241號令辦 理。 二、檢附前開令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