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銓敘部令釋公務人員曾任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之退休年資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2-27 00:00~2011-12-27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27 13:57:59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09903263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影本1份(電子檔1個)(0990326381-1.TIF)
主旨: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
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
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
或轉任公務人員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法
第17條第2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上限之限制。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13日部退三字第09932774241號令辦
理。
二、檢附前開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