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改以婚假登記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2-27 00:00~2011-12-27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27 13:40:35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3188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得否依教師請
假規則規定改以婚假登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2月13日臺人(二)字第0990212840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
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經
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
准得延長之。…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
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三、復查銓敘部82年5月15日(82)臺華法一字第0849134號函
以:「公務人員於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假或娩假之事實,
本部同意准予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嗣後若仍有續請延長
病假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參酌上開函釋意旨,本案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
婚登記,同意准予改以婚假登記,嗣後若有續請延長病假
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