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改以婚假登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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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12-27 00:00~2011-12-27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27 13:40:35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3188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得否依教師請 假規則規定改以婚假登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2月13日臺人(二)字第0990212840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 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經 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 准得延長之。…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 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三、復查銓敘部82年5月15日(82)臺華法一字第0849134號函 以:「公務人員於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假或娩假之事實, 本部同意准予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嗣後若仍有續請延長 病假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參酌上開函釋意旨,本案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 婚登記,同意准予改以婚假登記,嗣後若有續請延長病假 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