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關於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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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12-14 00:00~2011-12-14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14 09:50:24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一字第099031371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共1個電子檔)(0990313719-1.TIF) 主旨:關於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為其 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2號函辦理 。 二、本案經提本(99)年11月2日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以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並獲致決議 如下:考量擬參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尚非中立法 第9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公職候選人,以及如依同項第7款 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限制,恐有擴張該條限 制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範圍,因此,擬參選人 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 拜票之行為,原則上不受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之限制 ,惟仍以儘量避免為宜。 三、檢附銓敘部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