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行為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2-14 00:00~2011-12-14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14 09:47:29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一字第099031370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共1個電子檔)(0990313704-1.TI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
urk)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
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提本(99)年11月2日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
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並依中立法、公務員
服務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等相關規定詳慎討論後,獲致以下處理原則:
(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
行為。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利、機會或方法,要求他
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
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
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
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四)至於個案有無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
認定。
二、另各機關是否於選舉期間限制或取消所屬人員利用公家電
腦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之功能,由各機關視實際需
要自行權衡處理。
三、檢附銓敘部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