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主題具名留言等行為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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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12-14 00:00~2011-12-14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14 09:47:29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一字第099031370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共1個電子檔)(0990313704-1.TI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得否上網連結臉書(facebook)、噗浪(pl urk)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針對討論 主題具名留言等相關網路行為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辦理 。 二、本案經提本(99)年11月2日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 下簡稱中立法)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並依中立法、公務員 服務法,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等相關規定詳慎討論後,獲致以下處理原則: (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 行為。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利、機會或方法,要求他 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 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 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 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四)至於個案有無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仍應就具體事實 認定。 二、另各機關是否於選舉期間限制或取消所屬人員利用公家電 腦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之功能,由各機關視實際需 要自行權衡處理。 三、檢附銓敘部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