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疑義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2-13 00:00~2011-12-13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13 13:57:44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3138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後段但書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2月7日臺人(二)字第0990208875號函
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規
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
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但參加
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
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
校長指定之。」據以,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
降低委員人數(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
除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當然委員之人選由
校長依規定指定之。剩餘委員則應由學校教師票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