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疑義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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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12-13 00:00~2011-12-13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13 13:57:44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3138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 後段但書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2月7日臺人(二)字第0990208875號函 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規 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 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但參加 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 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 校長指定之。」據以,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 降低委員人數(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 除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當然委員之人選由 校長依規定指定之。剩餘委員則應由學校教師票選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