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12-09 00:00~2011-12-09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09 16:59:45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三字第09903104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9年11月30日部退四字第099327 6816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業於本(99)年7 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撫卹法施行細 則,亦經考試院以同年11月17日考臺組貳二第0990009086 1號令修正發布,並函送立法院查照。 三、茲因現行「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 注意事項」規定事項,均已提昇至撫卹法或撫卹法施行細 則中規範,爰該注意事項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