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2-09 00:00~2011-12-09 00:00 更新時間: 2010-12-09 16:59:45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三字第09903104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9年11月30日部退四字第099327
6816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業於本(99)年7
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撫卹法施行細
則,亦經考試院以同年11月17日考臺組貳二第0990009086
1號令修正發布,並函送立法院查照。
三、茲因現行「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
注意事項」規定事項,均已提昇至撫卹法或撫卹法施行細
則中規範,爰該注意事項自10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