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於新學年度8月介聘至他校,且同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應由新任職學校發給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0-15 00:00~2011-10-15 00:00 更新時間: 2010-10-15 10:52:45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2602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於新學年度8月介聘至他校,且同月取得較高學
歷改敘生效,其改敘後考核獎金差額核給方式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0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90167088號函
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
「(第1項)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
執行。(第2項)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
個月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復查教育
部99年9月7日台人(二)字第0990153168號函(本府99年
9月10日府人二字第0990227042號函諒達)略以,教師於9
5年8月20日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渠94學年度成績考核
考核獎金應以95年8月份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
給之總額發給(亦即8月1日至19日考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
加上8月20日至31日改敘之薪給總額)。
三、本案教師於8月介聘至他校,渠「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
部分」應由原學校發給,抑或由新任職學校發給一節,以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生效時點,係發生於新任職之學
校,爰「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應由新任職學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