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師於新學年度8月介聘至他校,且同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應由新任職學校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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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10-15 00:00~2011-10-15 00:00 更新時間: 2010-10-15 10:52:45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2602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於新學年度8月介聘至他校,且同月取得較高學 歷改敘生效,其改敘後考核獎金差額核給方式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0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90167088號函 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 「(第1項)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 執行。(第2項)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 個月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復查教育 部99年9月7日台人(二)字第0990153168號函(本府99年 9月10日府人二字第0990227042號函諒達)略以,教師於9 5年8月20日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渠94學年度成績考核 考核獎金應以95年8月份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 給之總額發給(亦即8月1日至19日考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 加上8月20日至31日改敘之薪給總額)。 三、本案教師於8月介聘至他校,渠「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 部分」應由原學校發給,抑或由新任職學校發給一節,以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生效時點,係發生於新任職之學 校,爰「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應由新任職學校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