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本縣所屬學校教師並無教學或業務上需要留職停薪赴大陸進修,請同仁參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10-11 00:00~2011-04-12 00:00 更新時間: 2010-10-11 09:59:58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250266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得否申請留職停薪赴大陸地區進修一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0月1日台人(二)字第0990146384
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
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以下簡稱「公務員赴陸許可辦法」)、「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作業要點」),就公務員申請赴大陸事宜之
規範,赴大陸事由尚未包括進修,依「公務員赴陸
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第3條(點)規定,該辦法
(要點)所稱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規定之人員;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公
立學校聘任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公
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
同時兼任該校行政職務,赴大陸應依上開規定(含赴
大陸事由及申請程序)辦理赴大陸相關事宜。
三、政府目前積極研議開放採認大陸學歷政策,並擬適
度採認部分大陸高校學歷,惟鑑於國內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含幼稚園)教師量供過於求,以及衡酌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含幼稚園)教師之職涯歷程(包括養
成、實習及檢定)及教師專業(包括進修及評鑑)等階
段,另依據該部於本(99)年2月4日預告之「大陸地
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即明訂「經
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高級
中學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及教師資格取
得」,據此立法精神及教師職涯歷程之一貫性,中
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後之專業成長能量亦將運用
於教學現場,爰其留職停薪至大陸進修不宜驟予開
放。另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
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
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基於
上述教師職涯發展一貫性之精神,中小學及幼稚園
教師爰無教學或業務上需要留職停薪赴大陸進修。
四、綜上,本縣所屬學校教師並無教學或業務上需要留
職停薪赴大陸進修,仍請各學校依上開規定覈實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