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教師於學年度內8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其考核獎金核給之計算基準疑義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0-09-16 00:00~2011-09-16 00:00 更新時間: 2010-09-16 16:02:48
訊息內容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2270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於學年度內8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其
考核獎金核給之計算基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9月7日台人(二)字第0990153168
號函辦理。
二、查依95年3月13日修正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第1項)教師成績考
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第2項)本
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是以,本案教師
於95年8月20日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渠94學年度
成績考核考核獎金應以95年8月份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之總額發給(亦即8月1日至19日考
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加上8月20日至31日改敘之薪
給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