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教師於學年度內8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其考核獎金核給之計算基準疑義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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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09-16 00:00~2011-09-16 00:00 更新時間: 2010-09-16 16:02:48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2270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於學年度內8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其 考核獎金核給之計算基準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9月7日台人(二)字第0990153168 號函辦理。 二、查依95年3月13日修正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第1項)教師成績考 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第2項)本 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是以,本案教師 於95年8月20日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渠94學年度 成績考核考核獎金應以95年8月份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之總額發給(亦即8月1日至19日考 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加上8月20日至31日改敘之薪 給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