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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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09-16 00:00~2011-03-18 00:00 更新時間: 2010-09-16 15:35:13 |
| 訊息內容 |
彰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二字第09902231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作業要點1份(電子檔)(223104-1.DOC) 主旨: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 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9年9月1日以台內移字第0990928868號 函辦理。 二、檢附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 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