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為加強落實各機關辦理採購經費報支控管機制,以防杜公款支付違失之發生,請依公布內容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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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會計室 |
| 公告單位 | 會計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08-25 00:00~2010-09-24 00:00 更新時間: 2010-08-25 16:15:21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9.8.17處會三字第0990005123號函辦理。 二、依會計法第108條規定,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復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及會計法第95條之規定意旨,會計人員對機關辦理採購既負有監督及內審職責,即不得經辦採購業務及兼辦出納、財產管理等工作。 三、另為避免發生經費重複報支之情形,請於公款支付前再次確認同一交易事項是否已有請領或支付紀錄,並確實依公庫法第16條及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如附件)等有關付款方式之規定辦理,以避免造成公帑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