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縣府主計處鐘點費印領清冊統一格式 |
|---|---|
| 訊息分類 | 會計室 |
| 公告單位 | 會計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0-08-18 00:00~2010-09-17 00:00 更新時間: 2010-08-18 17:08:28 |
| 訊息內容 |
轉知核銷規定,學校原始憑證需送府案件,自99年8月30日起(授課日期為準)用講師鐘點費支給規定(內聘NT800.-外聘NT1,600.-)者,請學校必需依附件檔案鐘點費印領清冊統一格式編製,未依統一格式編製者,一律退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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