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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簡章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27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03836A 號令修正發布之「中 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簡稱該辦法)訂定。 二、甄審、甄試錄取名額與報名限制 (一) 一般生:依據教育部「115 學年度高中職接受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名額彙整表 (一般生)」(本簡章第 44-46 頁)所列名額錄取分發;另前揭一般生不得填列身心障 礙生之甄審、甄試分發名額。 (二) 身心障礙生:依據教育部「115 學年度高中職接受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名額彙 整表(身心障礙生)」所列名額錄取分發;另前揭身心障礙生不得填列一般生之甄審、 甄試分發名額。 (三) 因甄審、甄試升學輔導之分發作業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為限, 故倘無學校提供該運動種類或障礙類別之名額者,恕不接受報名,以杜絕爭議。 三、甄審、甄試申請資格 (一) 凡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依下列二款規定申請升學參加甄審、 甄試。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等)之規定,始得報考。 (二) 甄審資格:最近三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112 年 5 月 4 日起算,至報名截止日止),且 合於該辦法第四、五、七條、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得申請甄審升學。當年 度第 2 次甄審其成績以 115 年 5 月 5 日起至 115 年 8 月 31 日間獲得為限。 (三) 甄試資格:最近二年內獲得之運動成績(113 年 5 月 4 日起算,至報名截止日止),且 合於該辦法第六、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者,得申請甄試升學。 (四) 甄審、甄試運動成績以採認該賽事舉辦期間最後一日為準。 (五) 考生申請升學輔導,以錄取一次為限;但經分發後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者,得依規 定重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六) 符合甄審及甄試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且自選一種與獎狀或參賽證明相同之運動種 類為限。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運動成績有效期間得予以延長: 1. 服兵役者:依兵役法第二條所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 兵役辦法第六條所定補充兵役者之列管期間延長。 2. 生育者:每胎延長二年。 四、申請日期 網路線上報名日期自 115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15 年 5 月 4 日(星期 一)下午 5 時止,郵寄報名表件時間自 115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起至 115 年 5 月 5 日(星 期二)(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學生於期限內向原肄(畢)業學校提出申請,繳交報名資料, 由學校彙整該校學生報名資料後於網路線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並不得異議。 五、申請參加甄審、甄試應繳表件及審查費 合於申請資格者應向原肄(畢)業學校申請;持境外學歷資格者,採自行報名方式辦理, 其申請表件資料應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表件資料未列明確者,不予受理,考生不得異議。
115國中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簡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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