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 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詳參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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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02 00:00~2025-10-09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02 15:13:17 |
| 訊息內容 |
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 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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