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 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詳參附件。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2 00:00~2025-10-09 23:50 更新時間: 2025-10-02 15: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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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 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