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安排國外入境人士來台表演或參與活動,其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從事特定活動之管制作業原則,詳如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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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1-01-18 00:00~2021-01-25 23:50 更新時間: 2021-01-18 09:17:53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0年1月11日彰衛疾字第1100001475號函辦理。 二、鑑於全球COVID-19疫情益趨嚴重,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安排國外入境人士來台表演或參與活動,均需完成14天居家檢疫,於完成居家檢疫後原則上仍應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主辦/邀請單位如欲安排國外入境人士於完成14天居家檢疫後之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進行彩排、表演或參與活動,應備妥防疫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簽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方可從事該核准之特定活動,並依循下列管制措施辦理: 四、本府於受理旨揭專案申請時,將審核其重要性、必要性及防疫計畫妥適性,主辦/邀請單位亦應負監督管理及落實各項防疫措施責任。未來專案即使核定,如因疫情變化,致防疫政策緊縮,申請單位仍應依循國家整體政策進行調整,不得提出任何形式之異議,各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前應確實瞭解並接受此項原則後再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