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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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1-08-19 00:00~2021-09-26 23:50 更新時間: 2021-08-19 15: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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